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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知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与巨野县广播电视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巨野县广播电视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知初字第10号原告: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巨野县广播电视局。法定代表人:庞恩启,该局局长。原告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巨野县广播电视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秋桦代理审判员  梁春丽人民陪审员  李保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