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成都市华西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双枪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华西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双枪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429号原告成都市华西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柏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燕飞,四川乐伯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建国,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双枪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舒乾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华西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双枪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华西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市华西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华西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030元,减半收取40515元,由原告成都市华西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嘉莉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人民陪审员 向际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