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巧霞与魏国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特字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魏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住东明县。被申请人魏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人陈巧霞与被申请人魏国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肖博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魏国强精神状态稳定,申请人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巧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腾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