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民申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敏与吴俊及昆明成众达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敏,吴俊,昆明成众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申字第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敏,女,汉族,1976年8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胡鹏,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浚珑,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俊,男,汉族,1976年7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顾由抒,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柏晶,女,汉族,1981年1月26日生。一般授权代理。一审第三人:昆明成众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鹏,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浚珑,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黄敏因与被申请人吴俊及一审第三人昆明成众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众达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鲍 蓉代理审判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赵嘉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魏扬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