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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日志动力传送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志动力传送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156号原告:日志动力传送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14幢22301-1714座。法定代表人:王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仲召宝,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十五路500号。法定代表人:章鸿杰。原告日志动力传送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700元;二、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延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3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谢力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志动力传送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仲召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2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产品购置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下辅机爬坡带一条,金额为72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送到需方仓库,含发票;合同第九条约定:产品及发票到需方后一个月内结算。之后原告依约出货,并于2012年6月28日开具了一份金额为7200元的发票。另查明,2012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产品购置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主机喂料皮带一条,金额为45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送到需方仓库,含发票;合同第九条约定:产品及发票到需方后一个月内结算。之后原告依约出货,并于2012年9月26日开具了一份金额为4500元的发票。上述两笔货款,被告分别于2013年2月6日、2013年11月15日支付了4500元、3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日志动力传送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7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3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至一年(含)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谢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代书记员  张黎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