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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浩与闫秋来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浩,闫秋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0861号申请人高浩,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闫秋来,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浩与被申请执行人闫秋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商)初字第13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商)初字第13956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霍福生审判员  赵 良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