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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舒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舒某某。被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舒金星、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做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舒金星、周某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罗波执行员  邓 平执行员  胡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