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何根龙、顾马飞与顾马飞、陈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根龙,顾马飞,陈晓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693号原告:何根龙。被告:顾马飞。被告:陈晓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根龙诉被告顾马飞、陈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根龙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根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根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根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鸿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