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建新,刁瑞仙,赵永生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宝)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瑞仙,陈建新,赵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刁瑞仙、陈建新、赵永生。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刁瑞仙、陈建新、赵永生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仕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南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