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柏柯与被告谭桂萍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谭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187号原告刘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干才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代理审判员 米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 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