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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志明,巨宝存,郭鹏,孙拴才,秦玉良,郭永强,马军梅,郭礼礼申请执行兴平市建筑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拴才,巨宝存,秦玉良,赵志明,郭永强,郭礼礼,郭鹏,马军梅,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孙拴才,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巨宝存,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秦玉良,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志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永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礼礼,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军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秦玉良,男,汉族。被执行人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东街。申请执行人赵志明,巨宝存,郭鹏,孙拴才,秦玉良,郭永强,马军梅,郭礼礼依据生效的(2013)咸民终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上述申请执行人4106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撤销执行,执行费用516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民终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林代理审判员  杨豫军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