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峰与天津安全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峰,天津安全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5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安全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邑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杨和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敬普,该公司书记。上诉人刘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峰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