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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李新亮、刘小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李新亮,刘小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610号原告王海龙,男,住孟店乡。被告李新亮,男,住盐山县。被告刘小立,汉族,住韩集镇。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龙诉被告李新亮、刘小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龙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李新亮、刘小立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龙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海龙负担。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 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