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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忠华与杨文亮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963号原告陈忠华。委托代理人赵红兵,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亮。委托代理人朱飞,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华诉被告杨文亮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华于2015年4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忠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忠华预交),由原告陈忠华负担。审判员  童库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