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郝义田与佟桂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义田,佟桂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901号原告郝义田。被告佟桂海。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来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义田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