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密执字第7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姚佩玉诉于功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佩玉,于功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密执字第764-1号申请执行人姚佩玉,女,汉族。被执行人于功保,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1029-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姚佩玉诉于功保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9日以(2012)新密执字第7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于海彬名下的实际为被执行人于功保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农业路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005167)。并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登记在于海彬名下的实际为被执行人于功保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农业路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00516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