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喻献淋与朱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献淋,朱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272-1号原告喻献淋,河南省镇平县英奇陶瓷厂工人。被告朱迪,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喻献淋诉被告朱迪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献淋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3月12日本案恢复诉讼后,原告喻献淋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献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喻献淋负担。审判员 张向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