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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喻献淋与朱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献淋,朱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272-1号原告喻献淋,河南省镇平县英奇陶瓷厂工人。被告朱迪,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喻献淋诉被告朱迪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献淋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3月12日本案恢复诉讼后,原告喻献淋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献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喻献淋负担。审判员  张向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