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欧阳晓燕与吕会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晓燕,吕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欧阳晓燕,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申请人:吕会,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申请人欧阳晓燕因民间借贷与被申请人吕会产生纠纷,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吕会XX银行淮南分行存款20000元(开户行:XX银行;户名:吕会;账号XXX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个人存款20000元(机构名:YY银行,户名欧阳晓燕,账号:YYYYYY)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吕会存款20000元(开户行:XX银行;户名:吕会;账号XXXXXX);二、冻结申请人欧阳晓燕存款20000元(机构名:YY银行,户名欧阳晓燕,账号:YYYYYY)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方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