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杨志红与姜周满、任从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周满,任从芝,共同委托代理张新华,杨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周满,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从芝,居民。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张新华,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红,居民。上诉人姜周满、任从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础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嘉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何艳真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闫昱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翠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