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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立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袁根昌因与陈志刚、李凤娥、郭云停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根昌,陈志刚,李凤娥,郭云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立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根昌,男,汉族,1958年11月9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志刚,男,汉族,1980年5月24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跃民,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系陈志刚同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凤娥,女,汉族,1961年8月1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李俊杰,漯河市召陵区天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郭云停,男,汉族,1960年1月19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再审申请人袁根昌因与陈志刚、李凤娥、郭云停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本院(2014)漯民四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根昌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均有违法之处。(二)本案一二审法院实体处理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启动再审。陈志刚答辩称:(一)其本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合同对其无约束力。(二)合同当事人己去世,合同真伪无法认定。综上,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决。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袁根昌提供的《农业科技承包合同》,签订人双方为陈华昌和袁根昌,若该合同属实,也只是在签订人双方即陈华昌和袁根昌之间具有约束力。李凤娥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没有义务向袁根昌支付报酬,符合法律规定。陈华昌已经因病去世,现袁根昌无充分证据证明陈志刚继承了陈华昌的遗产和生意,其要求陈志刚支付报酬的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袁根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根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跃民代理审判员  刘俊杰代理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柳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