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河南银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杰、罗勇、孟劲松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银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杰,罗勇,孟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银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涧河桥东星河国际1307室。被执行人郑杰,男,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北盟路龙源花园5-2-502号。被执行人罗勇,男,你、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神舟街23号。被执行人孟劲松,男,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龙泉小区6-3-502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59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武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