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法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永设与被执行人马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永设,马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陆永设。被执行人:马珍文。申请执行人陆永设与被执行人马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平法执字第294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