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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孟凡军与孟剑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193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孟某,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5日审结。该案(2009)禹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孟某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禹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王可华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希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