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孟凡军与孟剑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193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孟某,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5日审结。该案(2009)禹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孟某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禹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王可华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希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