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恢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吕小友与程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友,程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旌恢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吕小友。被执行人:程国忠。申请执行人吕小友诉被执行人程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旌民一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小友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旌民一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钰田审 判 员 洪国斌代理审判员 潘志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