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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永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二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革,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是夏县禹王乡,农民。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陆县看守所。辩护人郝智慧,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革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革及辩护人郝智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革窜至平陆县粮食局家属院,将被害人富某莉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晋MLC9**的黑色豪爵摩托车盗走。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470元。2、2014年8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革窜至平陆县东韩窑村一组商品房楼下,将被害人成某强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晋MLA7**的黑色雅马哈摩托车盗走。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380元。3、2014年9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革窜至平陆县东韩窑村二组,将被害人袁某科停放在自家门口的蓝色大运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14元。4、2014年9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革窜至平陆县圣人涧镇东韩窑村小学院内,将被害人黄某伟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豪爵弯梁摩托车盗走。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98元。5、2014年9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革窜至平陆县金元秋色南边巷子里,将被害人邓某斌停放在此的黑色广本弯梁摩托车盗走。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500元。6、2014年9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革窜至平陆县武怡苑小区内,将被害人柴某宁停放在此的红色大运摩托车盗走。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612元。7、2014年9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革窜至平陆县和谐小区,将被害人尤某红停放在此的蓝色五羊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7650元。8、2014年9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革窜至平陆县圣人涧镇下村白国荣院内,将被害人黄甲停放在在此的黑色豪爵摩托车盗走。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738元。9、2014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革窜至平陆县古虞市场院内,将被害人陈某石停放在此的红色嘉陵摩托车盗走。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500元。10、2014年10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革窜至平陆县圣人涧镇王崖村一楼房前,将被害人吕某娃停放在此的车牌号晋MLC1**的建设弯梁摩托车盗走,后王某革在返回夏县途中被侦查人员抓获。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57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革共盗窃作案十次,盗窃总价值28137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两年半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同时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因家庭困难才走上犯罪道路,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其中八宗司法机关没有发现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4)、赃物价格鉴定中,没有失窃当事人提供的购买时的正式发票,不能证明涉案车辆的实际购买时间,评估价值过高。(5)、起诉书第十宗应属于盗窃未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8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革窜至平陆县粮食局家属院,将被害人富某莉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晋MLC9**的黑色豪爵摩托车盗走。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47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革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8月26日凌晨3点多,在平陆县菜市场附近,发现菜市场楼下放有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车牌号后几位是969,五六成新。我用随身携带的丁字工具,将该车的电门锁撬开盗走,骑到夏县双庙村村口,碰见一个女的以350元的价格把车卖给了她。2、被害人富某莉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8月25日晚8点多将自己的黑色豪爵110弯梁摩托车停放在平陆县粮食局家属楼南楼1单元下面,26日早上9点左右发现摩托车被盗。该车是2010年1月11日以4000多元购买的。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了被害人富某莉提供的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和行驶证复印件。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被盗现场地理位置及概貌。5、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147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革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二、2014年8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革窜至平陆县东韩窑村一组商品房楼下,将被害人成某强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晋MLA7**的黑色雅马哈摩托车盗走。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38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革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8月28日凌晨3点多,我一个人跑到平陆县东韩窑村,将一辆黑色大架125摩托车电门锁撬开后盗走,骑到夏县裴介镇裴介村口,碰见一个收破烂的中年男子,以390元的价格把车卖给了他。2、被害人成某强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8月28日早上11时左右发现自己停放在平陆县东韩窑村佳乐佳超市后院的摩托车被盗,该车是2009年9月份花7000元购买的(发动机号08187825)。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了被害人成某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被盗现场地理位置及概貌。5、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238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革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三、2014年9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革窜至平陆县东韩窑村二组,将被害人袁某科停放在自家门口的蓝色大运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14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革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9月5日凌晨3点多,我一个人到平陆县东韩窑那个十字路口往上七八十米远的地方,将一辆三轮摩托车电门锁撬开后盗走,骑到夏县庙前街上以65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小伙。2、被害人袁某科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5日7点左右发现自己停放在平陆县东韩窑村二组房门口的大运牌三轮摩托车被盗,该车是2012年4月份花4000余元购买的(发动机号C1142557)。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了被害人袁某科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被盗现场地理位置及概貌。5、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摩托车价值2814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革无异议,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提出评估时间不对。四、2014年9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革窜至平陆县圣人涧镇东韩窑村小学院内,将被害人黄某伟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豪爵弯梁摩托车盗走。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98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革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9月21日凌晨3点多,我一个人在平陆县东韩窑街上,见一个院子门口停了一辆弯梁摩托车,黑色的,我就将这辆摩托车偷走骑到夏县鲁因村一个果园地头,遇见一个六七十岁的老头在干活,就以25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他。2、被害人黄某伟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21日早上7点发现自己停放在平陆县东韩窑村小学院内的豪爵牌黑色弯梁摩托车被盗,该车是2012年花了4300元购买的(发动机号XP448260)。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了被害人黄某伟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被盗现场地理位置及概貌。5、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2898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革无异议,辩护人提出鉴定书按2012年11月评估没有依据。五、2014年9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革窜至平陆县金元秋色南边巷子里,将被害人邓某斌停放在此的黑色广本弯梁摩托车盗走。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5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革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9月22日凌晨3点多,我一个人到平陆县金元秋色旁边的一巷子里,偷了一辆广本黑色弯梁摩托车,骑到夏县庙前街上,碰见一个打工模样的男的,以42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他。2、被害人邓某斌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发现自己停放在金元秋色南边巷道内的广本弯梁摩托车被盗,该车是被盗前20多天花了2600元购买的(发动机号E0725972)。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了被害人邓某斌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被盗现场地理位置及概貌。5、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250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革无异议,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六、2014年9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革窜至平陆县武怡苑小区内,将被害人柴某宁停放在此的红色大运摩托车盗走。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612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革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9月23凌晨3点多,我一个人到平陆县篮球场附近一个楼房下偷了一辆红色大运125摩托车,骑到夏县庙前村口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年轻人了。2、被害人柴某宁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23日早上6点左右,发现自己停放在平陆县武怡苑小区东楼东单元楼下的红色大运牌125摩托车被盗,该车是2009年10月份花5000元左右购买的(车牌号晋M285**,发动机号81217960)。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了被害人柴某宁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被盗现场地理位置及概貌。5、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摩托车价值1612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革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七、2014年9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革窜至平陆县和谐小区,将被害人尤某红停放在此的蓝色五羊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765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革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9月24日凌晨3点左右,我在平陆县太阳路加油站对面一个小区里面,将一辆蓝色五羊三轮摩托车盗走。骑到夏县裴介镇裴介村一个路口,碰见一家三口骑一辆三轮车收破烂的,我将我偷的三轮车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他们了。2、被害人尤某红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24日早上6点,发现自己停放在太阳路和谐小区院内的五羊牌三轮摩托车被盗,该车是2014年年初以9100元购买的(车牌号晋ML21**,发动机号13791674)。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了被害人尤某红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被盗现场地理位置及概貌。5、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摩托车价值765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革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八、2014年9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革窜至平陆县圣人涧镇下村白国荣院内,将被害人黄甲停放在在此的黑色豪爵摩托车盗走。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738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革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9月25日凌晨3点左右,我在平陆县一个医院对面楼下偷了一辆黑色的弯梁摩托车,骑到夏县王峪口以280元卖给一个打工模样的人了。2、被害人黄甲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25日凌晨2时许,发现自己停放在平陆县下村白国荣家院子里的黑色豪爵弯梁摩托车被盗,该车是2013年9月18日花了4300元买的(发动机号XP628466)。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了被害人黄甲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销售发票复印件。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被盗现场地理位置及概貌。5、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摩托车价值3738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革无异议,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九、2014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革窜至平陆县古虞市场院内,将被害人陈某石停放在此的红色嘉陵摩托车盗走。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5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革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10月14日晚上,我在平陆县古虞市场里面的菜市场楼房下偷了一辆红色125大摩托车,卖给夏县裴介大路边一个锻炼身体的人了,卖了350元。2、被害人陈某石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0月15早上起床后7点左右,发现自己停放在平陆县古虞市场院内的红色嘉陵125摩托车被盗,该车是2009年花4400元购买的(发动机号09A165922)。3、机动车信息表。证实了被盗车辆的信息。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被盗现场地理位置及概貌。5、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摩托车价值150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革无异议,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十、2014年10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革窜至平陆县圣人涧镇王崖村一楼房前,将被害人吕某娃停放于此的车牌号晋MLC1**的建设弯梁摩托车盗走,后王某革在返回夏县途中被侦查人员抓获。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575元。侦查期间,该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革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10月15日晚上,我到平陆县城最下面一个大学校对面的楼房下,偷一辆弯梁摩托车,后我骑着摩托车就沿老路从平陆回夏县,半路上就被抓住了。2、被害人吕某娃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0月16日早上6点半发现自己停放在平陆中学对面租住房门口的摩托车被盗,该车是王某娜的摩托车,车牌号是晋MLC1**,价值4000多元。3、证人王某娜证实:2014年10月15日吕某娃将自己的摩托车骑走,16日早上他说把车丢了。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了被害人王某娜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5、发还清单。证实了平陆县公安局刑侦二队已将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王某娜。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被盗现场地理位置及概貌。7、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摩托车价值1575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革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同时,公诉机关还提供的证据有:1、侦查人员王耀、杨杰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王某革系抓获归案。2、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证实了被告人王某革主动交代八宗自己盗窃摩托车的违法犯罪事实。3、平陆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侦查机关正在积极调查被盗摩托车的去向。4、扣押笔录两份。证实:被告人王某革被抓时所骑的被盗摩托车和作案“T”型工具,以及所穿的上衣、裤子、皮鞋和墨镜、手套予以扣押。5、调取监控笔录。证实:侦查人员于2014年10月17日对我县摩托车被盗时平陆县天眼工程保存的视频监控进行比对,并对于王某革体貌特征相符的视频进行整理,并附视频光盘一张。6、随案移送清单。证实了作案工具随案移送的情况。7、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某革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革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价格鉴定中,没有失窃当事人提供的购买时的正式发票或者保修卡,不能证明涉案车辆的实际购买时间,评估价值过高的意见。经查,被盗摩托车的行驶证上均有车辆的购置时间,且被告人王某革在侦查机关及当庭供述均对价格鉴定意见无异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指控的盗窃吕某娃摩托车应属于盗窃未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革盗窃吕某娃摩托车的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并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某革被抓获,并不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革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其中八宗司法机关没有发现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害人的损失应责令退赔,作案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革退赔被害人富某莉损失1470元;退赔被害人成某强损失2380元;退赔被害人袁某科损失2814元;退赔被害人黄某伟损失2898元;退赔被害人邓某斌损失2500元;退赔被害人柴某宁损失1612元;退赔被害人尤某红损失7650元;退赔被害人黄甲损失3738元;退赔被害人陈某石损失1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付清)。三、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T”型改锥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史文娟审判员  杨春云审判员  张青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