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曹某与贺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贺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31号原告:曹某,女,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苏刚,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甲,男,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曹某与被告贺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殿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刚、被告贺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某诉称:其与贺某甲于2009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月登记结婚,2011年10月8日生育一子贺某乙。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后来发现贺某甲好赌成性且对家庭、妻子、孩子不管不问,其于2013年5月被迫与贺某甲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贺某甲离婚。贺某甲对曹某所陈述事实基本予以认可,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曹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有:1、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身份,2、双方的结婚证,证明双方为合法夫妻关系,3、从计生委调取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婚生女出生于2011年4月8日。贺某甲对曹某所提供证据均无异议。贺某甲未提供证据。曹某所提供证据贺某甲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曹某与贺某甲于2009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月登记结婚,2011年10月8日生育一子贺某乙。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贺某甲有赌博行为产生纠纷,曹某于2015年2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贺某甲离婚。本院认为:曹某与贺某甲时间较长且已生育子女,曹某主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贺某甲虽然承认有赌博行为但当庭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因此曹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贺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