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0747号原告黄某,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刘某,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耀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秦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