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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胜德与孙兴庆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德,孙兴庆,王可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85号原告陈胜德,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孙兴庆,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可云,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陈胜德与被告孙兴庆、王可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兴庆、王可云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德撤回对被告孙兴庆、王可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胜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聪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