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四终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长春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鑫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徐世忠、高会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鑫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徐世忠,高会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四终字第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刘海英,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鑫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温凤枚,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力涛,吉林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世忠,男,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原系长春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榆树市。原审被告:高会清,男,1949年9月19日生,汉族,原系长春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榆树市。上诉人长春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鑫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世忠、高会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长春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春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100元,由上诉人长春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孙小鹏代理审判员 谷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克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