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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昌群与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群,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陈昌群,女,193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龙朝斌,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振兴路438号负12、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2444-0。法定代表人李晓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麻时红,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昌群与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必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昌群的委托代理人龙朝斌,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麻时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昌群诉称,2013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交房时间及提交办证资料的时间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房屋价款,而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和提交办证资料,���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违约金6767元。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属实。现在原告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已经办好,导致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不是被告公司的原因,而是行政机关迟延办理和部分购房户迟延缴纳大修基金所致。迟延办理产权证并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降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早于竣工备案登记证发放时间接房的,应当以竣工备案登记证发放时间为准作为违约金的起算点,晚于竣工备案登记证发放时间接房的,应以接房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按合同约定进行计算。经审理查明,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取得开发建设合川“云中馨苑三期”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3年6月2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三、四条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重庆市合川区合阳街渠江路46号2幢4单元**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4.81平方米,共计价款141286元。合同第五条约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141286元。合同未约定交房时间。合同第十三条约定: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60日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6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的百分之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也于签订合同当日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使用。另查明,2013年10月21日被告取得合川合阳街渠江路46号1、2、3号楼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该备案登记证上载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9月26日。2014年9月26日,被告取得了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提交办证资料的业务受理通知书。被告公司开发的合川区渠江路“云中馨苑三期”原小区大门牌号为渠江路46号,现更正为63号;原“云中馨苑三期”1号楼更正为4号���,2号楼更正为5号楼。2014年12月26日,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案经审理中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被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告提交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业务受理通知书,被告举示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系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将其开发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亦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本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办证资料���取得受理通知单,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提交办证资料的违约责任。依照我国《建筑法》和《消防法》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法定最低质量标准是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均为合格。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为: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被告于2013年6月将原告购买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时,该房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不符合法定的交房条件。本院确认被告开发建设的合川“云中馨苑三期”5幢房屋的合法交房时间为被告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时间即2013年10月21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最迟应在2013年11月20日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证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但被告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办证登记受理单的时间2014年9月26日,被告逾期提交办证资���329天。故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提交办证资料的违约金4648.77元(141286元×万分之一×329天),原告的过高要求部分本院不予主张。被告辩称逾期提交办证资料是其他原因造成及要求降低违约金的意见,因未举示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陈昌群逾期提交办证资料的违约金4648.77元。二、驳回原告陈昌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必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