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石志友与朱森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志友,朱森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石志友,男,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朱森龙,男,汉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成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