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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一,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茜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