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田磊与尹东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磊,尹东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田磊,男,汉族,1983年8月1日生。被执行人尹东坡,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生。关于田磊申请执行尹东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尹东坡支付原告田磊货款43700元。”但被执行人尹东坡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尹东坡的银行存款及其它经济收入45240元整,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沈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