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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姚德江诉湘潭市希望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德江,湘潭市希望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412号原告姚德江,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长丰县人。被告湘潭市希望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拥中路中心血站旁。法定代表人周枝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德江诉被告湘潭市希望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德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德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德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姚德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聪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