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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何显鸣与肖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显鸣,肖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93号原告何显鸣,男,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肖国良,男,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显鸣诉被告肖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8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何显鸣负担。审 判 长  马咏红审 判 员  伍尚斌人民陪审员  梁丽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苏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