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何显鸣与肖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显鸣,肖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93号原告何显鸣,男,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肖国良,男,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显鸣诉被告肖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8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何显鸣负担。审 判 长 马咏红审 判 员 伍尚斌人民陪审员 梁丽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苏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