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金振浩申请禄晓虎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振浩,禄晓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金振浩,男,汉族,被执行人禄晓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金振浩申请执行禄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禄晓虎应归还金振浩借款本息382.91万元。禄晓虎未按调解书约定偿付欠款,金振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金振浩与禄晓虎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申请执行人金振浩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林审判员 : 霍 丽审判员 :王明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志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