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家和与被上诉人刘家友、严广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家和,刘家友,严广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和,男,汉族,1963年10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永恒,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家友,男,汉族,1949年9月12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广伟,男,汉族,1972年3月7日生。上诉人王家和因与被上诉人刘家友、严广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家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家和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家和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上诉人王家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孔玉审判员 李 牧审判员 王道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段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