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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唐世兵、侯良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唐世兵,侯良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881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被执行人:唐世兵,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侯良会,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唐世兵、侯良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1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勇执行员 吴 扬执行员 朱大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