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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二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立永与乔雍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永,乔雍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二初字第140号原告(反诉被告)刘立永,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被告(反诉原告)乔雍格,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住内丘县。原告(反诉被告)刘立永与被告(反诉原告)乔雍格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本诉、反诉中诉争问题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刘立永、反诉原告乔雍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刘立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乔雍格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本诉原告刘立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乔雍格负担。审判员  程文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