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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于洋与辛娜、青岛华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洋,辛娜,青岛华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062号原告于洋。委托代理人刘利国,山东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娜。被告青岛华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洋诉被告辛娜、被告青岛华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洋撤回对被告辛娜、被告青岛华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德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