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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诉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孙存马与付英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存马,付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诉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孙存马。被申请人付英杰。申请人孙存马与被申请人付英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鲁Q×××××三轮汽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驾驶的鲁Q×××××三轮汽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放行。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提交本裁定书),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玉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哲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