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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冉从亮与冉瑞超,冉从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从亮,冉瑞超,冉从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冉从亮,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勇,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瑞超,男,194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从明,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上诉人冉从亮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4)云法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冉从亮以与被上诉人冉瑞超、冉从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冉从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冉从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26.88元,减半收取1763.44元,由上诉人冉从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 康代理审判员  胡显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