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吴风辉与陈重举、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风辉,陈重举,张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吴风辉,男。委托代理人刘威,系桓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重举,男。被告张晶,女。本院在审理吴风辉与陈重举、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风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风辉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吴风辉承担。审判员 :张炎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李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