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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吴风辉与陈重举、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风辉,陈重举,张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吴风辉,男。委托代理人刘威,系桓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重举,男。被告张晶,女。本院在审理吴风辉与陈重举、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风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风辉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吴风辉承担。审判员 :张炎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李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