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酉法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柏香村4组与龙潭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柏香村4组杨正文等27户农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田玉香,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柏香村4组杨海艳等12户农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酉法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柏香村4组杨正文等27户农户(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杨正文,男,1946年5月1日出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诉讼代表人杨正友,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诉讼代表人杨正元,男,1943年7月25日出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诉讼代表人杨文华,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上列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白俊荣,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钊,镇长。委托代理人邓亚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田玉香,女,1938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和平,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柏香村4组杨海艳等12户农户(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杨正友,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柏香村4组杨正文等27户农户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杨正友、杨正文、杨正元、杨文华及其代理人白俊荣,被告的代理邓亚红,第三人田玉香及其代理人李和平,第三人杨海艳等12户农户的诉讼代表人杨正友出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被告于2015年3月27日自行撤销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关于田玉香与柏香村4组原兴坝村5组杨正文等39户村民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柏香村4组杨正文等27户农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柏香村4组杨正文等27户农户负担。审 判 长  石云丽人民陪审员  姚祥荣人民陪审员  冉隆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玮琪附:原告杨正文等27户农户名单杨正文杨通元杨通海杨通禄杨通宝杨正义杨正治杨通华杨正龙杨正仕龚桂香杨玉珍杨正友李桂香杨通福杨通吉杨再德杨正联杨通学杨通强杨正学杨正元杨正和杨正柏杨磊杨通全杨正武第三人杨海艳等12户农户名单杨正先杨文华杨通文杨通碧杨通燕杨志明杨正光杨超杨海艳杨林杨坤杨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