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孟宪涛、周广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孟宪涛,周广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路二段98号。负责人:姜世全,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学忠,男。被告:孟宪涛,男。被告:周广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诉被告孟宪涛、周广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维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