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宋臣谦与岳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臣谦,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1300号申请人宋臣谦,男,汉族,被执行人岳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宋臣谦申请执行岳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宋臣谦与被告岳军于2012年2月19日签订的《红枣园承包合同》;(二)、被告岳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宋臣谦土地承包款160000元;(三)、被告岳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臣谦土地承包违约金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军的儿子岳鑫自愿为其父亲偿还案件款,2015年2月15日岳鑫将案件款202150元交付至本院,本院将案件款交付至申请人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库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