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第01006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平,男,1949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昌图镇银河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8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4月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匡德明在沈阳清华同方信息港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星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