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韩桂梅与张文选、张贵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桂梅,张文选,张贵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54号原告韩桂梅,女,一九七八年四月五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个体户,现住右玉县。被告张文选,男,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现住右玉县。被告张贵荣,男,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现住右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桂梅诉被告张文选、张贵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桂梅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于二○一五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韩桂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大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鹏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