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调确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陆红芳与上海市青浦新时代进修学校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红芳,上海市青浦新时代进修学校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调确字第397号申请人陆红芳,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申请人上海市青浦新时代进修学校,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杨海韵,校长。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25日经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上海市青浦新时代进修学校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陆红芳人民币6万元;二、申请人陆红芳收到上述钱款后,应当场退还申请人上海市青浦新时代进修学校证书及与证书相关的材料;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陆红芳与申请人上海市青浦新时代进修学校于2015年3月2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雪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