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28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蚌埠市龙兴农机有限公司与张云侠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龙兴农机有限公司,张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284-11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龙兴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建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云侠,女,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泗县。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蚌山执字第0028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张云侠位于泗县泗城镇四星桥居委104东侧一楼房产(面积157.89㎡,产权号11668号)。现因债务已经清偿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云侠位于泗县泗城镇四星桥居委104东侧一楼房产(面积157.89㎡,产权号11668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岳凯月 来自: